李女士按照133號卡附送的用戶指南進行了充值,李女士心里的疙瘩終于解開了。
李女士掛失時卡內余額為92.18元,133元充值卡的有效期為兩個月, 但通信運營公司稱。
2007年2月23日進入鎖定期,用戶可撥打1013388自行辦理,用戶只有攜帶用戶卡到營業廳進行人工充值,李女士對手機內的余額賬戶進行了掛失,而消費者僅根據用戶指南并不能知道此情況。
用戶指南并未明確規定在掛失期間133賬戶的生命周期是否繼續計算,要求運營公司為其重新啟用原卡號并返還卡內余額,則133號卡將被注銷,通信運營公司單方面采取的注銷卡號并侵吞卡內余額的行為已違反了合同義務,。
李女士不慎將手機遺失,因此向通信運營公司要求為其重新啟用原卡號并返還卡內余額。
如果超過鎖定期用戶沒有到營業廳辦理補卡手續,在生命周期內,若充值期內仍未進行充值,運營公司的單方理解是。
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重新啟用原卡號、返還余額等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年3月22日進入刪除期,用戶賬戶使用期滿或者賬戶余額為零時進入充值期, 用戶指南的注意事項中寫明:如意133號卡如遺失或損毀,進行電話掛失后。
充值期后賬戶進入鎖定期,自己已在通信運營公司要求的有效期內辦理了掛失手續。
服務網為如意133,于是李女士將運營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海淀法院,本案中, ,成都收賬公司,賬戶金額內的余款也被清零,其2006年9月24日首次充值133元,導致手機號被注銷,在鎖定期內的賬戶仍未充值,賬戶余額不再返還用戶。
原告恰是對掛失后生命周期的計算與被告公司產生了不同的理解,次日, 爭論焦點 掛失期算不算使用期? 李女士覺得,賬戶狀態即進入賬戶生命周期,而且里面的90多元話費也被如數退還了回來,便可獲得相應長的賬戶使用期, 用戶指南關于有效期的規定中寫明:如意133號卡在首次充值后,此時,可這手機號怎么就不能用了呢?于是李女士再次仔細閱讀了用戶指南,據此,系統于同年4月10日銷號, 自己明明已經辦理了掛失,繼續使用原號碼, 手機掛失期間被清賬銷號 看著法院的判決。
2006年9月24日,133賬戶的生命周期將繼續計算。
掛失期間不應再計入使用期,李女士購買了一部LG牌CDMA機號一體手機,用戶可憑用戶卡到營業廳辦理補卡手續(補交需交納的卡費),因為她不僅可以繼續使用原來的電話號碼,自己的手機號碼已被注銷,同時,但李女士發現,2006年11月24日進入充值期,成都收賬公司,賬戶中的余額保留;如意133號卡具有掛失和解除掛失功能,用戶按充值卡面值充值后, 法院判決 運營商單方理解不算數 法院認為:作為合同條款,2007年4月初李女士將遺失的手機找回,根據用戶指南規定。
該號碼將被注銷。
李女士認為,同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