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公司成都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以下簡稱風雅公司)與風雅有限公司給中國工商銀行蒲江縣支行(以下簡稱工行蒲江支行)出具的兩份承諾函和一份償還債務計劃均明確表明風雅有限公司承諾代成都桫欏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桫欏灣公司)向工行蒲江支行償還2836萬元債務。
二審法院依此駁回長城公司成都辦事處要求風雅有限公司替桫欏灣公司償還1300萬借款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委托代理人:李傳毅,不得建立本裁判文書庫的鏡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鏡像),但該承諾是依據風雅有限公司(籌備)股東大會第一屆一次會議“關于轉制企業承擔工行蒲江支行貸款債務轉移事項”的決議而來,因風雅有限公司向桫欏灣公司拆借有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民申字第10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 四、未經許可,工行蒲江支行并不知情,該公司董事長,2004年3月12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本裁判文書庫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長城公司成都辦事處申請再審稱:原成都風雅電纜制造公司(風雅有限公司改制前企業, 2002年12月30日,該債權原系工行蒲江支行向桫欏灣公司發放貸款而形成,股東會同意由轉制后的企業承擔恢復2836萬元貸款后的工行債務,并在上述兩項請求形成的基礎上與工行蒲江支行簽署桫欏灣公司債務轉移協議、抵押保證協議等,非法使用裁判文書庫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并依據法律與審判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建立與裁判文書庫及其內容的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