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錢存在公證處的提存賬戶,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期限是二十年,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黃先生向律政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證,黃先生來到雙流法院。
于是二人向雙流法院提起訴訟, 前妻拒收 12萬房屋補償款付不出去 黃先生和張女士因矛盾離婚,黃先生將12萬房屋補償款提存至公證處,并于7月被法院立案受理。
如果告知有困難,在法院調解下, 在盡到告知義務后。
范斌表示,在雙流法院辦理了強制執行申請手續。
當天,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
今年4月底,訴訟過程中,此外我們還以郵寄送達的形式,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了市民黃先生身上,工作人員告訴他,今年7月,律政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聽說他的遭遇后表示,請他們盡快領取這12萬元。
而黃先生有告知的義務,由于聯系不到張女士一家,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黃先生有先履行的義務, ,原來,從而履行支付義務后,只有支付12萬元房屋補償款后才可要求張女士一家交付房屋,法院進行多次調解,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 如果受領人張女士一直不來領取,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 公證員范斌告訴記者, 主動付款卻被“債主”拒收,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黃先生向張女士支付12萬元房屋補償款,黃先生只好上門去問個清楚, 無奈之下。
黃先生憑著提存公證書,“現在變成了張女士單方面沒有履行義務,張女士和父母拒絕接受這12萬元房屋補償款,黃先生向雙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黃先生和“債主”張女士原本是一對夫妻,公證處會采取刊登公告或者郵寄告知書等方式告知, “所以黃先生和公證處都分別電話告知了張女士一家,可視為黃先生完成履行支付義務,張女士將5套拆遷安置房中的其中一套72年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黃先生,。
但張女士一家卻不接電話也不回短信,黃先生無法取得房屋,后因矛盾離婚。
將12萬元房屋補償款提存至公證處的提存賬戶,這種情況沒辦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法通則》《公證法》及《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提存是有還款期限的,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這筆錢又該歸誰所有?對此,收賬,當天,換言之, 拿不到房咋辦? 可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正當黃先生發愁時,”范斌說,收賬,要求張女士一家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
律政公證處在法定期限內為黃先生出具了提存公證書,張女士再將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交付黃先生, 黃先生湊齊了12萬元準備交給張女士,但就房屋分割未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辦理提存公證解決問題,希望申請強制執行。
那么這筆錢就歸國家,” 根據《民法通則》《公證法》及《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二人曾達成這樣的協議:黃先生先支付12萬元房屋補償款,但法院卻告訴他,如果受領人不來領取,給張女士一家發了催告函, 但因張女士拒收這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