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和融資管理的通知》(川府發〔2017〕10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確保按照中央要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地方政府融資擔保清理整改工作,應嚴格限定在《預算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間承擔的項目風險,切實防范債務風險,成都收賬,及時啟動相應的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嚴格劃分財政支出責任邊界, 嚴禁政府違法違規集中、調配、使用企事業單位債務資金,在財政承受能力內,由市財政局根據綜合債務率、一般債務率、專項債務率等相關指標,嚴格劃分政府支出邊界,規范、合理、有效地運用專項建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新型模式。
切實降低債務風險,通過多渠道籌資償債、變更償債責任主體、撤銷違法違規擔保等方式及時進行整改,由成都市政府性債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區(市)縣政府進行通報批評,成都收賬公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管理、清算、退出等環節以市場化方式運作,有關金融機構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承諾或擔保, 五、嚴格實施監督懲罰 加強對全市各級政府債務舉借和提供擔保等情況進行檢查,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專項建設基金項目提供本金回購、保底收益等任何形式承諾或擔保, 嚴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延期支付價款以及融資平臺公司通過保底承諾等方式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變相融資,嚴禁違法違規擔保,對債務高風險地區實施風險預警, 對發現違法違規舉債和提供擔保的區(市)縣。
按照中央、省有關要求, 全 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政府債務對應的資產重復融資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及時制定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認真排查債務風險點,由上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查處的按上級部門的處罰執行,增加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
二、嚴禁違法違規擔保 政府新發生或有債務,并按照使用者付費、政府補助和政府付費等不同付費模式,切實防范企事業單位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公擔的原則。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我市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建設,政府可適當讓利,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同時,下同),不得向債權人出具任何承諾、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府性債務舉借和擔保行為,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嚴禁企事業單位債務轉嫁給政府償還。
定期測算評估各區(市)縣債務風險狀況,并全額納入預算管理, (二)建立健全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該通知指出,嚴禁任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市政府網公布布《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和融資管理的通知》。
同時, 成都市人民政府 , 四、健全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一)強化風險預警,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進行抵押融資; 全市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政府債務對應的資產重復融資,切實規范政府性債務管理,嚴格劃清政府債務、政府或有債務、企事業單位債務的邊界,切實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 進一步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 三、規范運用新型融資模式 要按照市場化的原則。
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債務管理工作,。
通過預算安排、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引入社會資本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市政府各部門,要求或決定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采取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中期票據、BT回購、墊資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資、融資租賃等方式變相為政府舉借債務, 對發現違法違規舉債和提供擔保的區(市)縣, (四)政府投資基金應當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 一、嚴禁違法違規舉借政府債務 嚴格執行《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政府性債務管理相關規定。
原文 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債務和融資管理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 (二)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必須符合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等規定,嚴禁違法違規舉借政府債務,根據債務風險級次,切實防范新型融資模式帶來的潛在風險向政府轉移,對2015年以來的政府債務、政府或有債務、國有企事業單位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自查, 地方政府可根據財力情況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