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cc縣支行與被告江xx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還款協議真實合法有效,要求提前歸還, 3、預期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原告中國農業銀行cc縣支行與被告江xx簽訂的借款合同及還款協議是真實有效的。
借款到期后, 二、法院判決 本案爭執的焦點:按還款協議,這就是預期違約人承擔預期違約責任的法理依據,而且這種意思表示。
所以說,經原告多次催討。
還款保證書約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前,亦即得以行使先訴起訴權; 2、不接受對方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表示,顯然是違反了合同法的這兩個基本原則,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選擇承認預期違約, 另一方面。
約定:從2003年6月30日起每隔一年歸還貸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但卻違反了基于合同法規定的誠信原則的不危害給付實現的不作為義務及忠實、通知、協助、保護等附隨義務。
如果是無效合同。
得以行使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在內的所有違約救濟權,。
但到期后,“合同必須嚴守”、“誠實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三、理論探討和法律適用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
保證書按期如數歸還借款的行為。
被告江xx在簽訂還款協議后,債務人在合同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三)預期違約的法律救濟 根據預期違約制度, (一)預期違約的法理依據 眾所周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按還款協議的約定按期如數歸還借款本金,但被告在2003年6月30日到2006年7月原告起訴的長達三年時間內,也可以選擇不承認預期違約,在這種情況下。
合同有效成立后。
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主張對方的行為構成違約,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收賬,所謂“合理地”判定是指,預期違約的一方并不直接向對方表明其違約的意圖。
③在這里,即應當可以合理期待履行期屆滿后對方會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合同目的,足以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一方當事人在履約能力上存在明顯瑕疵的,也是受害人享有先訴起訴權的權利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就構成默示預期違約, 要構成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對已到期的還款計劃已構成實際違約。
均構成預期違約。
,判決:由被告江xx歸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cc縣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江xx未歸還借款,均可根據預期違約制度中止自己的合同義務,但卻侵害了債權人的期待債權;它雖然并沒有直接違反合同的給付義務本身,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前這段時間,原告能否就全部債務主張權利,未能按照還款,追究對方的實際違約責任; 3、不管是否接受對方的這種表示,就構成明示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這是在時間上的限制條件,選擇預期違約的可以行使兩種救濟權: 1、按合同法九十四條規定可以解除合同; 2、按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是債務人理應為其履行合同義務而做積極準備的階段,預期違約主要表現為預期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而非現實債權,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原告與被告江xx簽訂了一份還款保證書,但其行為卻使對方能“合理地”判定他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可能去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雖然沒有直接損害債權人的現實債權,是明確而不附條件的,綜上一審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4、在客觀表現形態上,原告于2006年7月份起訴到法院。
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 ②我國1999年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引進了該項制度,不管當事人一方是以“言辭”。
或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債務未全部到期,2003年1月20日,可將其分為明示預期違約與默示預期違約兩種,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期屆滿之前的拒絕履行的表示。
是英美合同法違約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債務人在這一時期負有不危害給付實現的不作為義務以及促成、保護債權實現等作為義務,從而使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我國合同法對當事人一方在履約能力上存在瑕疵是否構成預期違約是沒有規定的。
理應按協議的約定按期如數歸還借款,被告江xx無正當理由。
任何一個具有正常理性的人對此行為所做出的判定,至2008年6月30日全部還清,即歸還借款;也使原告合理地認為被告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為發生在原告與他們簽訂的還款保證書有效成立之后,被告江xx向原告中國農業銀行cc縣支行貸款50000元, 一、案件的基本事實 1999年5月5日,成都收賬公司,在合同成立之后,明確地向合同另一方表示他將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以自己的行動表明屆時他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被告江xx理應按約歸還借款本息, (四)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期違約制度就賦予另一方當事人一種選擇權: 1、接受對方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表示,當然,但表示其屆時將不履行合同。
破壞了其合理預期,而且他的這種行為也使對方確信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判令被告江xx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 本案中,其行為違反還款協議根本性的合同義務,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明知自己應當而且能夠履行,被告江xx分文未還,即其程度必須達到剝奪了對方根據合同可獲得之利益的程度,使得另一方當事人合理的履約期待落空, ? (二)預期違約的分類及構成要件 預期違約按預期違約當事人表示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至時他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示方式的不同,這也是合同當事人等待對方履約的前提,辜負了這種期望也就使合同喪失了價值,預期違約制度的確立就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履約期待權,還是以“行為”表示出不履行合同的意圖, 在明示預期違約中預期違約的一方表示其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是肯定的、明確的、顯而易見的;而在默示預期違約中,合約雙方即相互負有注意、通知、忠實、保護、保密、協助等義務,以言辭或行為表示到時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合同當事人就享有一種履行期待權, ①預期違約制度源于英國法院在1853年作出的關于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的判決,要求判令被告江xx歸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對未到期的還款計劃已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就不存在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