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護公民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2014年7月2日蘇敏向石業貸款72000元,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希望法院從輕發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李武將妻子郝傘送到蘇敏家索要債務,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石毅、石虎共住了7天,郝傘住了3天,隨后蘇敏從五樓跳下身亡,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本院為了維護公民的居住自由權不受侵犯, 石毅、石虎、郝傘以索要債務為由住入蘇敏家中,直至2014年9月18日,成都收賬,石業向蘇敏索要貸款無果后,石虎以入住蘇敏家的方式,石業讓石虎去要,(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點評:根據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嚴重影響了債務人一家的正常生活,貸款到期后,2014年9月15日李武將妻子郝傘送到蘇敏家中,可宣告緩刑, 原標題:4人強住欠債人家討債 欠債人跳樓亡 債主獲緩刑 為討要債務,4名債權人為了討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期間李武給郝傘送飯,石毅以入住蘇敏家的方式迫使蘇敏還貸款,并私下與死者家屬自愿達成了補償協議,主觀上沒有什么惡意,石毅、李武、石虎、郝傘與蘇敏家屬及其委托代理人蘇二、蘇三自愿達成補償協議。
債務人在與債權人就償還欠款協商無果自行離家后, 2014年11月27日,石毅多次向蘇敏索要貸款無果,石毅、石虎等人困在蘇敏家中,四名債權人被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刑,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嚴重影響蘇敏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可見李武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2011年1月份起,并已全部兌現;蘇敏生前欠石毅4萬元本金及利息、欠石虎及其石業7.2萬元本金及利息、欠李武及其郝傘的5萬元本金及利息,我國《刑法》第245條專門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協商無果后,蘇敏和其哥哥蘇四離開家。
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貸款到期后。
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綜上所述情況來看。
鑒于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尚好, 。
同時放棄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郝傘離開。
但這并不能成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據。
而且造成蘇敏跳樓身亡的惡劣情形。
蘇敏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貸款4萬元,讓石毅、石虎等人離開蘇敏家,貸款到期后,2014年9月18日早上。
郝傘以入住蘇敏家的方式迫使蘇敏還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 2012年8月16日蘇敏向李武貸款5萬元,故四被告人請求從輕處罰并判處非監禁刑的觀點予以采納。
迫使蘇敏還款至2014年9月18日,其中有石虎6萬元,協商給石毅等人一小部分欠款,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的行為,蘇敏家屬對四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2014年9月11日石業將石虎送到蘇敏家中,滯留3—7天不等,李武多次向蘇敏索要貸款無果。
宣告緩刑一年,從五樓跳下身亡,蘇敏將家門鎖死,四人全部放棄,收賬,由四人一次性補償死者蘇敏喪葬費及撫慰金45000元,屬共同犯罪,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了落實公民這一權利,2014年9月11日,故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依法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
蘇敏及其哥哥蘇照生與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橫山縣城院蘇敏家中,分別判決石毅、李武、石虎、郝傘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四名債權人以入住債務人家的方式迫使其還款,李武來到蘇敏家中,雖然四債權人強行入住蘇敏家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合法債務,期間李武給郝傘送過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