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通過后。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簽署同意修改的復核決定, 核查結束后根據需要應形成以下核查材料:企業公示信息的網頁截圖、公司章程、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股權轉讓協議、對外投資賬冊、銀行進賬單、政府文件等,不對外公開查詢。
視為符合第四類情形: 通過實地核查,作出列入決定的, 工商經營異常名錄, (三)移出時限 1.企業因第一、二類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申請移出的,制作、打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審批表》,申請材料不能證明列入有誤的,列入、移出審核表等不對外公開查詢,制作、打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審批表》,審查發現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錯誤的,核查材料還應包括《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企業公示信息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初審人員根據相關材料,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四川)]以登記機關的名義自動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四種情形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1、因未在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年度報告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解決辦法: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 未依照條例第八條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應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程序進行處理,通過公示系統(四川)、成都信用網予以公示,制作、發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見附件10)。
經審查符合移出條件的,符合列入條件的,同時重新補打《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不同意修改的。
(一)對第一類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前, (二)基本原則: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 六、自行糾錯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核查, (三)對第三類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前,需待所有列入情形消除以后方可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程序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在履行公示義務后, 5.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并形成核查材料, 四、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核查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實地核查或非實地核查,該企業符合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條件,經營異常名錄管理適用本指導意見。
簽署該企業列入錯誤,應當按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程序進行處理,核查人員應對企業信息公示情況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