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駕駛普通輕型貨車搭載赫某等四名乘客從梅州市高新區廣梅汕鐵路往畬江鎮東坑村方向行駛。
因車門未關好就上路行駛, 案發后,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緩刑一年,有悔罪表現,廣東興寧市人民法院3月19日通報稱, ,被告人楊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該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造成赫某搶救無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者赫某系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楊某交通安全意識淡薄,。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導致一名乘客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摔出車外致死,因駕駛室后排左側車門未關好,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都收賬,且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親屬的各項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屬自首,成都收賬公司,遂作出上述判決, 興寧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當車輛行駛至梅州市高新區高新二路某工地附近左轉彎時, 2018年4月19日16時許,致使坐在駕駛室后排左側座位的乘客赫某從車內跌落車外跌倒受傷。
死者赫某不承擔責任, 經法醫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