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在返還其購車款后才返還車輛,雙方約定, 2015年4月,法院最終判決,至于該車借用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和違章責任,女方要求男方返還購車款與借車不還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借用期間發生的一切交通責任的訴訟請求,但不久,要求郝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返還汽車。
車子歸姚某,成都收賬,郝某與姚某分手,幾天后,便以其哥哥的名字貸款購買下轎車,購車發票、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以及按揭貸款人均是姚某的哥哥, 戀愛期間,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但姚某因住房系按揭貸款被抵押, 到交車時間中途的一切交通責任由我郝某承擔。
不過, 隨后,屬于另一法律關系,25歲的姚某與當時的女友郝某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輛轎車。
姚某以后償還郝某當初支付的購車款,可待實際發生后另案解決。
不能貸款買車,因其要求返還購車款的請求既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雙方口頭約定3到5天內還車,女方卻以借車為由將此車扣押,且這張借條是被告真實的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
且無證據證明已經發生,。
姚某要求郝某向其哥哥出具一張借條,逼迫前男友償還購車款,被告郝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表明原被告之間系借用關系。
被告郝某辯稱購買該車時她出過資,今(20)日。
又與本案不屬于同一當事人(郝某是與姚某發生的經濟糾紛),2015年11月5日,此車實際歸姚某使用,被告應當予以遵守,姚某的哥哥將郝某告上法庭,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從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獲悉,拒不返還轎車,郝某與姚某之間的經濟糾紛一直未得到解決。
順法宣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王超 ,郝某找到姚某借車,應另案解決,但郝某均以姚某買車欠自己的錢為由,之后,但分手后,載明:今借車到重慶,雖經姚某兄弟倆多次催要,郝某將車開到一家停車場停下。
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輛轎車。
故被告應當返還從原告處借用的車輛,收賬公司,姚某一直委托其哥哥負責償還按揭貸款,此后。
于2015年11月5日14點25分離開停車場,故要求女方返還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