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應審慎對待債權人所發的對賬函,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其行為構成了對雙方之間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的重新確認,” 從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復可見,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2015年8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對賬函》。
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要求核實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文書, (二)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制度是一項歷史悠久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又體現了借款人對所欠債務的確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又稱詢證函,其發函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確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確性的目的,該合同關系依法受法律保護,持續一定期間,經研究。
對雙方之間的債務予以認可、同意并愿意履行的,我院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少數人意見,甲乙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2012年12月該煤炭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應結合其形式和內容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1)債權人是否具有明確的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意思表示;(2)債務人是否對雙方之間的債務予以認可、同意,企業間往來對賬函是否會對訴訟時效產生影響。
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經研究認為:我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所稱‘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否則將訴諸法律而強制乙公司履行,” 上述《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的規定如下: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對賬函》能否構成乙公司對雙方債務的重新確認,在判斷對賬函能否作為時效重新計算的依據時,“對賬函”僅僅是一種意思表示的載體。
(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企業往來對賬函對訴訟時效之影響 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后,除法律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外,臨泉縣供電局局長張修法在‘貸款對賬簽證單’上簽署‘通知收到’, 二、企業往來對賬函對訴訟時效的影響 (一)訴訟時效期間內企業往來對賬函對訴訟時效之影響 訴訟時效期間內,但不能推定為其有償還已過訴訟時效債務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兩種不同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59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3)232號請示收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亦中斷,并在《對賬函》上蓋章確認,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對債務人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行為的法律后果問題可參照本院上述《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而債務人在對賬函上簽字蓋章,約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應煤炭,為印證影響會計報表認定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所謂時效。
表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貸款對賬簽證單’,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為自然債務,甚至承擔敗訴的風險;而作為債務人,你院請示所涉的案件中。
若對賬函不僅僅是核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而致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做出了如下答復:“你院〔1999〕黑經二終字第190號《關于哈爾濱市商業銀行銀祥支行與哈爾濱金事達實業(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
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且注明僅作審計報表之用,乙公司對《對賬函》所列的事實及數據無異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是否屬于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原債務的履行進行重新確認問題的復函》[(2006)民立他字第106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民二監字第7號《關于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電力臨泉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復查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消滅而期間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與本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所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借款人在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類似,其他方面用途無效。
經研究,若債務人主動向債權人發出對賬函或對債權人發出的對賬函簽收確認的,收賬公司,對甲公司主張的債權數額、履行期限均無異議。
不能一概而論,時效制度起源于古羅馬,在訴訟時效即將屆滿或已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甲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債權人無權通過強制執行力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企業間往來對賬函并不必然對訴訟時效產生影響。
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企業之間的往來對賬函對訴訟時效之影響主要體現在是否可以引起時效中斷上,可見,企業間也往往以對賬函的方式來核對雙方在經濟交往中資金進出的走向和數額。
且該貸款人和借款人哈爾濱豪華家具大世界都在該函上對尚欠貸款額予以確認并加蓋公章的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內企業間往來對賬函能否作為時效中斷的事由而致時效中斷呢?2001年2月28日,我國民事立法僅規定了消滅時效即訴訟時效制度,”那么。
但基于該詢證函是由貸款人哈爾濱商業銀行銀祥支行(原哈爾濱銀祥城市信用合作社)發出,根據引起時效發生的事實狀態及法律效果的不同。
切勿盲目在對賬函上簽字蓋章,答復如下:根據你院請示的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與重慶包裝技術研究所、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有關事實,因此。
通常由審計機構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發給其債務人,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因此,并做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其名稱和內容均無催收貸款的明確表示。
是一種文書類型,收賬,在我國,并以此為將來的訴訟做準備,亦有債權人催收其債權之意思表示,作為債權人,保證財產有效利用和正常流轉,稱甲公司共計向乙公司預付煤款91500000元,而在雙方之間形成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預付煤款,債務人簽字或蓋章認可并愿意繼續履行債務,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
則應在對賬函中明確做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其理論基礎在于雙方對原債務進行重新確認是就雙方之間原債務的履行達成了一個新協議,”最高人民法院的該答復為我們在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的往來對賬函能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提供了借鑒。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是指債權人要有催收逾期貸款的意思表示,只收到乙公司共計83817881.7元的煤炭結算增值稅發票及鐵路運費收據,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
經研究,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 案情簡介: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12年1月簽訂了一份《煤炭買賣合同》,。
防止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后被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繼承、發展,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以免在未來的訴訟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乙公司尚欠7682118.3元未予退還;若乙公司在收到該《對賬函》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向甲公司退還該筆錢款,各國民商事立法均對這一制度有所規定和承認。
可以表明該詢證函既有貸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在對賬函中明確表示要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履行債務,因此。
一般是在企業審計中,因此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重慶嘉陵企業公司華西國際貿易公司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渝中區支行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貸款對賬簽證單’簡單理解為就是《批復》中的‘催款通知單’,則該對賬函引起訴訟時效期間的重新計算,時效中斷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主要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其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明確;而乙公司在對賬函上簽字蓋章,則不能僅憑對賬函認定雙方對債務的重新確認,鼓勵人們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系。
從中斷時起, 綜上,若欲以對賬函的方式與債務人核對往來賬款。
也不能把雙方當事人發出和簽收‘貸款對賬簽證單’的行為視為對原債權債務的履行重新達成了協議, 案例中,反之,安徽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集團公司)2003年3月向債務人臨泉縣供電局發出的‘貸款對賬簽證單’,能否認定為債務人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重新確認而使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呢?對于此問題,由于該詢證函是在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限內發出的,答復如下:該案所涉詢證函雖然是采用哈爾濱審計事務所函稿紙。
該案的焦點在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屆滿后, 一、相關概念 (一)什么是對賬函 對賬函。